一、事中監管
(一)監督檢查程序
1.擬定年度執法計劃。根據市局執法力量和全市非煤礦山企業的數量確定監督檢查計劃。監督檢查分為日常監督檢查和按照“雙隨機”的方法進行監督檢查。
2.製定監督檢查方案,並經審核批準。現場檢查方案應根據非煤礦山企業的內容製定。檢查方案應包括日程安排、檢查標準和檢查內容、檢查組成員及分工等。
3.實施監督檢查。檢查人員應不少於2人,檢查前應出示執法證件,檢查采取查詢資料、查看現場設施設備、詢問被檢查機構有關人員等方式,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機構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4.監督檢查結果處理。應當以《現場檢查記錄》等執法文書的形式告知被檢查機構,如實記錄現場檢查全過程的主要內容。《現場檢查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被檢查企業基本情況、檢查內容(按照檢查的時間逐一填寫)、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和建議、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等。檢查發現的問題需要整改的,能夠現場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應當下達《責令整改指令書》,規定整改內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發現違法行為後依法處理。對有證據證明非煤礦山企業存在違法行為,符合立案條件的進行立案,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監管信息。
(二)現場監督檢查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1)建設項目是否按照規定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2)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是否符合規定;
(3)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4)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5)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三)跟蹤檢查
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開展非煤礦山建設項目許可後的跟蹤檢查:
(1)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3)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四)抽樣檢查
市應急管理局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對非煤礦山企業進行抽查。委托第三方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應急管理部有關規定進行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分類處理,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按照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五)監管檔案
市縣應急管理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監管檔案。監管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1)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相關材料;
(2)建設項目預評價相關材料;
(3)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相關材料;
(4)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六)協同監管
按照權責匹配、權責一致的原則,加強市應急管理局與公安、自然資源、衛健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行業主管與後續監管協調一致的監管機製。
二、事後監管
(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非煤礦山企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或者舉報,接到舉報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規定予以獎勵。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問題,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查處。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對立案查處案件要嚴格履行調查取證程序,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要及時執行到位。
(三)在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中,發現非煤礦山企業存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立案,予以查處。
(四)發現非煤礦山企業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五)非煤礦山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對應急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體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認為應急管理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三、責任追溯
(一)加強層級監督。市應急管理局對全市應急管理部門是否履行監管責任進行執法監督,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是否依法處理,是否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等進行監督問責,對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是否認真核查並按時報告核查結果,進行監督,對不履行職責的實施問責。
(二)加大問責力度。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予以受理、許可的;超越、濫用法定職權致使行政行為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被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經責令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不撤銷原行政許可、審批或者不依法查處的;超越職權,違法決定,或者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直接財產損失的實施嚴格問責。
(三)建立責任追究機製。監管責任追究實行過錯責任追究,根據過錯責任的大小實施相應的追究方式。包括:責令改正、責令作出書麵檢查、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給予行政處分、沒收和追繳違法違紀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保障措施
(一)實施審批製度改革。應急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審查審批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按照“審、批、查”相互分離、相互銜接和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職能的要求,強化組織領導,完善監管辦法,落實保障措施,嚴肅查處問題,確保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有序進行。
(二)厘清權責邊界。針對權力交叉、監管空白等問題,科學劃分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的職能,明確權力範圍和責任範圍,建立上下聯動監管機製。
(三)強化人員培訓。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審查監管執法人員安全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的培訓,不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的,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機構、檢測檢驗機構監管工作。
(四)加強普法宣傳。運用多種方式宣傳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審查的法律法規,提升管理相對人和公眾的法律意識。
五、主要監管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